号法
。
法

宽敞明亮,采光极佳。
正面
起
法官席,呈半圆形,设有主审法官、陪审法官(由省咨议局推举
士绅代表担任)及书记员席位。
法官席
方左侧
检察官席,右侧
辩护律师席。
正对面则
被告席,用木栏隔开。
旁听席分列两侧,此刻已座无虚席,后排和过
还站了
少人。
法
布置、人员
服饰、程序,都明显借鉴了西方法
模式,
又有所简化,透着
新式而严谨
气息。



,除了偶尔
咳嗽声,
片安静,只有记者们速记
沙沙声。
“全
起立!”法警
声宣
。
主审法官——
位年约
旬、面容清癯、
着
镜
法官,
着黑
法袍,与两位陪审法官步
法
,在法官席后落座。
检察官(由省检察厅指派)和
位法
指定
辩护律师也已就位。
“带被告人!”
侧门打开,在
名法警
押解
,镇关西刘魁、疤脸张横、独
王逵
人,
着轻便
手铐,步履有些蹒跚
走
被告席。
们被羁押数日,早已没了当初
嚣张气焰,脸
带着惊惶和茫然,尤其
看到
陌
而威严
法
和黑压压
旁听人群时,更
瑟缩起来。
们
还穿着被抓时
棉袄,只
清洗过,没有用刑
痕迹。
审判
敲击法槌:“现在开
。宣读起诉书。”
检察官起
,以清晰平稳
语调,宣读了
份详尽
起诉书。
起诉书指控刘魁、张横、王逵
人,于民国九年某月某日,在陕西
安西市,以暴力、胁迫手段,公然抢劫晋民百货
安分号财
若
(附详细清单),价值约九百八十银元;
过程
殴打、致使该店伙计陈某
骨折(轻伤),并毁坏店
柜台等财
。
起诉书
调,此案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被告人行为已
犯《
华民国暂行新刑律》关于
盗罪、伤害罪及毁损财
罪之规定,且
质恶劣,属结伙持械抢劫,应依法从重惩
。
起诉书同时说明,因案发
治安机关未能及时有效
置,且存在包庇嫌疑,为保障司法公正、维护
省商民合法权益,经与有关方面协调,将被告人提解至本省法院审理。
接着,检察官当
示了证据:
分被追回
赃
(
瓶、
巾等实
),晋民百货提供
损失清单和
货凭证,
安分号掌柜及受伤伙计
书面证词(当
宣读),以及由佣兵公会提
、关于执行维权任务过程
抓获被告人及起获
分赃
过程说明。
此外,还有
份山西方面派员赴
安实
查
现场记录(附有照片,显示被砸店铺
况)。
证据
环扣
环,尤其
些实
和照片,让旁听者直观
受到了案件
暴烈。
到辩护环节。
法
指定
律师显然有些压力,
主要就程序问题提
异议:
认为山西法院对此案
否有
辖权存疑;
分证据(如佣兵公会说明)
来源合法
有待商榷;
并
调被告人在
安当
或有隐
,或许存在经济纠纷背景。
检察官对此
行了反驳:
指
据相关法律解释及省际司法协作
神,在被害人所属省份法院审理跨省刑事案件,只要被告人已被实际控制且主要证据齐全,并无
可;
佣兵公会作为协助商民维权
民间组织,其提

况说明属于线索和辅助证据,与官方勘验记录、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,形成完整证据链;
所谓经济纠纷并无任何证据支持,纯属被告人为开脱罪责
臆测。
法
辩论并
算十分激烈,因为事实
分太过清晰。
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,早已没了气焰。
镇关西刘魁结结

认罪,只说自己
时糊涂,受人撺掇,哀求宽
理。
疤脸和独
更
吓得语无
次。
审判
与陪审法官低声商议片刻,宣布休
合议。
半小时后,法
重新开
,气氛更加凝重。
“全
起立,现在宣判!”
审判
站起
,庄严宣读判决书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魁、张横、王逵结伙持械抢劫
人财
,数额较
,并致人轻伤,毁坏财
,其行为已构成
盗罪、伤害罪、毁损财
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
被告人在共同犯罪
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。
关于
辖权等程序问题,本院依法拥有
辖权。
辩护人所提其
意见,与查明事实
符,
予采纳。
“判决如
:
被告人刘魁,犯
盗罪,判
有期徒刑十
年;
犯故意伤害罪,判
有期徒刑两年;
犯毁坏财
罪,判
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
年